关于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
发布人:教务处  发布时间:2018-08-20   浏览次数:721

 

各院(系):

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[2018]6号)的有关要求,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,加强学术诚信建设,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学校现开展本科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检查要求

(一)切实提高认识,加强教育宣传

各院(系)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,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,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,健全制度机制,强化学风建设,严格论文审查,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等作假行为。通过网站、两微一博等通讯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,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,引导教师、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。

(二)强化监督检查,严格责任落实

各院(系)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、举报邮箱,主动接受校内师生和社会监督举报。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,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、代写信息和行为。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、学术规范的教育,要加强对本科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,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(论文)的原创性进行检查。

(三)完善工作机制,严肃责任追究

各院(系)要认真落实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4号)的要求,强化学术诚信教育,明确工作职责,完善查处办法,规范查处程序,加大惩戒力度。

对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经获得学历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被撤销的学历、学位证书已注册的,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。对履职不力、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情形的导师,要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学院,学校视情节轻重核减招生计划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。

二、检查总结

各院系请参照上述要求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撰写总结报告,报告内容主要包括:各院系自查工作情况、本科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做法、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。

专项检查总结报告(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)于95前将报至实践教学科。

 

 

 

联 系 人:沈滢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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